【徐勇】“郡縣制”“封建制”的歷史糾纏與斗爭——以聊包養網站關系疊加為視角

“郡縣制”“封建制”的歷史糾纏與斗爭

——以關系疊加為視角

作者:徐勇,華中師范年夜學政治科學高級研討院/中國農村研討院傳授。

來源:《南國學術》(澳門)2020年第2期,第313-325頁

 

摘要:通過有用的國家結構來組織和管理國家,一向都是超年夜規模國家的管理難題。中國是一個長期延續的超年夜規模的政治統一體。為維系這一政治統一體的延續,歷史上采用了“郡縣權要制”這一當時最先進的軌制,但長期延續的“宗法封建制”卻與之糾纏。作為正式體制的宗法封建制加入后,它的殘余形態依然存續了相當長的時間;即便是在郡縣權要體制下,也存在自我封建化的問題。是以,在中國歷史上,“郡縣制”與“封建制”不是簡單的替換關系,而是呈現出一種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歷史糾纏狀態,并且為尋求解決這種歷史糾纏進行了頑強而長久的斗爭。形成這一政治現象的安排性原因,是人類相繼產生的血緣關系與地區關系的迭加。當以地區關系為基礎的國家產生之后,血緣關系依然以地區的情勢延續下來,樹立在血緣關系基礎上的封建制得以延續,并且與郡縣權要制構成歷史糾纏。雖然血緣關系會天然天生政治信賴,但好處關系也會淡化血緣關系。由于封建制與樹立在地區關系基礎上的中心集權制是不兼容的,因此最終被替換。但郡縣制的主要特點是“唯上”,只是行政權力的集裝器,是“制”而不是“政”,一旦“政”有誤,“制”只是共同而不是限制;即假如天子決策掉誤,甚至奉行虐政,郡縣制不僅發揮不了限制性感化,反而會縮小決策掉誤和虐政。是以,郡縣制只是解決了超年夜規模國家的行政聯結,沒有也不成能解決有用的政治聯結問題,因為那已超越郡縣制自己的效能了。所以,即便在宋元明清時期,郡縣制弊病也沒有太多實質性改變,那種試圖將“封建分權軌制”與“郡縣集權軌制”嫁接起來的設想是注定難以實現的。只要到了中華國民共和國樹立后,創新了關系形式,實行以政黨為焦點的超年夜規模國家的政治聯結,才使得國家管理躍升到新的高度。 

關鍵詞:郡縣權要制/ 宗法封建制/ 歷史糾纏/ 關系疊加/

 

國家作為一個地區性政治配合體,由整體與各個部門構成,從而構成國家結構。通過有用的國家結構來組織和管理國家,一向是超年夜規模國家的管理難題。中國是一個長期延續的超年夜規模政治統一體。為維系這一政治統一體的延續,歷史上采用了“郡縣權要制”這一當時最先進的軌制,但由于長期延續的“宗法封建制”與之糾纏,因此經歷了頑強而長久的斗爭。本文試圖從關系迭加的枧角,對這一問題進行探討。

 

一、兩種軌制的歷史糾纏及其相關問題

 

德國思惟家恩格斯(F.Engels,1820-1895)認為,國家的第一個特征是按地區劃分國平易近①。與天然構成的血緣團體分歧,按地區劃分國平易近,是國家政權按地區對國平易近的再組織和管理,由此構成國家整體與部門、中心與處所的關系,并設置裝備擺設相應的國家權力。這顯然是比自組織的血緣團體高級、復雜得多的社會工程。特別是對中國這樣的超年夜規模國家而言,國家組織和管理更為困難,統一與決裂長期伴隨著國家進程。中國在進進以地區關系為主的帝制國家后,通過自上而下的“郡縣制’來組織和管理國家;但是,那些長期延續的血緣關系基礎上的“封建制”殘片依然遺留下來并且滲透于“郡縣制”之中。

 

所謂“郡縣制”,是以天子為代表的中心,通過直接錄用處所官員等方法直接收理處所。在這一軌制下,由中心到郡縣處所再到鄉里,國家實行自上而下的組織和管理,基層和處所服從皇權中心,官員由中心錄用,根據官職獲得薪酬,“秉天子命以治郡,法則由一統,不克不及不受拘束妄行處置”②。盡管“郡”作為處所建制單位的名稱后來有所變化,但其實質沒有變化。所謂“封建制”,指國家統治者將處所分封給本身的家族成員或有功者,由其對處所進行自立組織和管理。“分化是封建政治的一年夜特點……皇帝雖擁有全國一切的地盤國民,但他不將他們都握在一人的手掌裏,而是將他們分賜給許多同姓異姓的貴族。”③處所有較年夜的自立權,中心政令只達到分封的處所。分封處所的首領實內行族世襲,憑借出生血統天然獲得好處。“今夫封建者,繼世而理。”④從權力主體角度看,“郡縣制”的實質是“郡縣權要制”,“封建制”的實質是“封建貴族制’。從權力資源分派的角度看,郡縣制的處所自立權力小,封建制的處所自立權力年夜。“‘封建’一詞并非對歐洲中世社會‘feudalism’的翻譯,而是中國的傳統軌制。”⑤

 

學界包養價格ptt凡是認為,秦始皇統一中國后,實行的即是郡縣權要制。但事實上,在秦始皇統一中國后,封建制延續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直至唐、五代,之后作為一種正式的體制才基礎加入歷史舞臺,但封建制的殘余形態依然存續了相當長的時間。即便是在郡縣體制下,也存在自我封建化的問題。是以,在中國歷史上,郡縣制與封建制不是簡單的替換關系,而是呈現出一種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歷史糾纏狀態,并且為尋求解決這種歷史糾纏進行了頑強而長久的斗爭。

 

在以往的研討中,對此問題的認識存在三種缺乏:一是將兩種軌制視為簡單的替換關系。有學者以此作為中國歷史分期的依據,如提出所謂“唐封建說”。⑥二是留意到了兩種軌制并存迭加的現象,但未能解釋這一現象發生的內在機理。換言之,未能說明是什么原因形成了軌制的迭加。三是僅僅從軌制的角度敘述了兩種軌制的存在,沒有從行為角度來研討軌制替換的人為盡力。以上三種缺乏,從最基礎上說,是只留意到現象而沒有尋找內在的依據。這也恰是中國學人長期延續的“述而不作”的習慣所限。是以,黑格爾(G.W.F.Hegel,1770-1831)在《歷史哲學》一書中直爽地表達了對中國學者缺少理論建樹的批評:“在中國人中間,歷史僅僅包括純粹確定的事實,并不對于事實表現任何意見或許懂得。他們的法理學也是這般,僅僅把規定的法令告訴人;他們的倫理學也僅僅講到決定的義務,而不摸索關于他們的一種內在的基礎。”⑦客觀地看,黑格爾的話并不滿是偏見。這就需求我們尋找理論與方式剖析政治現象,以回應他的不滿。

 

馬克思(K.H.Marx,1818-1883)的理論與方式可以為相關研討供給指南。在他看來,人是社會關系的總和。政治現象受制于客觀的社會關系。“在研討國家生涯現象時,很不難走進邪路,即忽視各種關系的客觀天性,而用當事人的意志來解釋一切。可是存在著這樣一些關系,這些關系決定私家和個別政權代表者的行動,並且像呼吸一樣地不以他們為轉移。”⑧“現實的關系決不是國家政權創造出來的,相反地,它們自己就是創造國家政權的氣力。”⑨當然,客觀的關系不是一成不變的,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發展和豐富;只是這種發展和豐富不是簡單的替換,而是彼此疊加,從而形成了國家演變和國家管理的發展性、復雜性和波折性。⑩是以,以關系疊加的視角來觀察中國郡縣制與封建制的歷史糾纏問題,可以更深層地清楚其內在基礎和緣由。

 

二、以地區關系為基礎的郡縣制總體趨勢

 

經過較長時間和年夜規模戰爭,秦始皇得以統一中國。但若何組織和管理一個超年夜規模國家,很快成為統治者的難題。即便是雄才粗略且剛愎自用的秦始皇,也不得不召開會議,商討國家若何組織和管理的問題。

 

中國自夏、商到周,由于血緣關系的長期延續,均是重要應用血緣關系的氣力進行國家組織和管理包養意思,直至周代構成成熟的封建軌制。血緣關系是一種自組織的氣力,即當事人依據天然構成的血緣關系組織成為一個群體,并依據血緣關系進行自我管理。國家組織只是這種血緣組織的縮小和擴展。秦始皇統一中國,滅失落原有重要以血緣關系為基礎構建的諸侯國家。構成了一個地區規模超年夜的帝制國家。新型的帝制國家從頭定義生齒,并要依據地區而不是血緣關系將從頭定義的生齒組織起來,并進行有用管理。“有決定意義的已不是血族團體的族籍,而只是常住地區了;現在要加以劃分的,不是國民,而是地區了;居平易近在政治上已變為地區的簡單的附屬物了。”(11)以地區關系為基礎,對國家的組織和管理有著更高請求,也更有難度。

 

假如從組織的天生看,可分為原生組織、次生組織和再生組織。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氏族是原生組織,是天然構成的。晚期王制國家將血緣關系加以延長和擴展,血緣關系與政治關系相結合,構成次生組織。這種次生組織是在原生組織基礎上天然而然生長出來,統治者順勢而為建構的。而在次生組織基礎上建構的帝制國家則屬于再生組織,它不是基于血緣關系的延長和擴展,而是通過國家政權的氣力對社會的從頭組織。這種組織已與原生組織和還帶有良多原生組織特徵的次生組織相距很遠了,而與完整的國家形態更接近了。摩爾根(L.H.Morgan,1818-1881)描寫了這一歷史進程,他指出:“政治社會是按地區組織起來的,它通過地區關系來處理財產和處理個人的問題。其順序相承的階段如下:起首是鄉區或市區,這是這種組織的基礎單位;然后是縣或省,這是鄉區或市區的聚集體;最后是全國領土,這是縣或省的聚集體。”(12)這顯然與原始社會按短期包養照血緣性的性別和世系組織氏族完整分歧,“在現代社會裹,這種以地區為基礎的方法是聞所未聞的”(13)。而在中國,實行這種聞所未聞包養甜心網的方法的難度更年夜。

 

其一,秦始皇統一中國后的國家規模特徵。組織規模與組織方法親密相關,組織規模越小,自組織越不難;反之,組織規模越年夜,自組織越困難。基于血緣關系的氏族部落組織,是當事人的自我組織,其規模較小,之后因戰爭等需求結成氏族部落聯盟,擴年夜組織規模。而在中國,由于治水和戰爭的需求,組織規模超出氏族部落而不斷擴年夜,直至秦始皇統一中國成為年夜一統的超年夜型國家。在中國,從國家的初生直到年夜一統國家的建構,重要依附的是內部性的他組織,只是在必定階段應用了血緣關系的自組織氣力。馬克思對組織規模與組織情勢有過深入論述。他在談到治水時說:“節省用水和配合用水是基礎的請求,這種請求,在東方,例如在佛蘭德和意年夜利,曾促使私家企業結成自愿的聯合;可是在東方,由于文明水平太低,幅員太年夜,不克不及產生自愿的聯合,因此需求中心集權的當局進行干預。所以亞洲的一切當局都不克不及不執行一種經濟職能,即舉辦公共工程的職能。”(14)規模越年夜,越需求內部性的自上而下進行組織。

 

其二,秦始皇統一中國后的基礎組織特徵。年夜規模組織的維系,取決于基礎組織的特徵。在摩爾根看來,“基礎單元的性質決定了由它所組成的上層體系的性質,只要通過基礎單元的性質,才幹闡明整個的社會體系”(15)。他在論述雅典政制時說:“以類似方法組織起來的一百個鄉區將決定雅典共和國的總體活動。基礎單元是怎樣的,其復合體也是怎樣的。”(16)秦始皇統一中國,重要是依附戰爭的推動。盡管統一中國后,從頭定義了生齒,實行公有田主經濟和個體生產,但疏散的天然經濟性質沒有變。這種農業經濟使得廣年夜生齒疏散棲身在分歧地區,并構成特有基礎組織和政治屬性。在馬克思看來:“小農人數眾多,他們的生涯條件雷同,可是彼此間并沒有發生多種多樣的關系。他們的生產方法不是使他們相互來往,而是使他們相互隔離。”(17)“在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基礎之上,普通都缺少把各個地區聯系起來的組織包養故事氣力。”(18)一方面,個體小農經濟在政治上請求高于他們之上的行政權力從內部加以整合,“小農的政治影響表現為行政權安排社會”(19);另一方面,個體小農經濟具有自給自足性,他們對以捐稅為條件的行政權力又具有生成的疏離感。費孝通對此總結道:“鄉土社會是個小農經濟,在經濟上海個農家,除了鹽鐵之外,需要時很可關門自給。”(20)這種對當局的疏離感又會埋下政治分離的種子,加年夜了維護政治一統的難度。“小農經濟的疏散性,始終是一種對統一的崩潰氣力。”(21)

 

其三,秦始皇統一中國后的地區特徵。國家是以地區為單位的,其組織和管理與地區特徵相關。秦始皇統一中國前的諸侯國家組織與地區特徵較為統一。秦始皇統一中國后,將大批具有分歧特徵的地區包含進來,不僅國家規模擴年夜了,更主要的是國家地區的異質性增強了。這種異質性,由于天然地輿條件而使得各地區彼此隔絕和封閉,阻隔著國家整體的構成。“鋪設于全國年夜范圍包養價格ptt的途徑網是帝國的性命線,就中心而言,任何處所途徑的中斷,都意味著妨礙了對那里的統治。”(22)秦始皇統一中國后,力圖通過建築馳道等方法買通各處所的聯系,推動政令一統和暢通,但畢竟國家規模超年夜,天然地輿條件紛歧,各地經濟社會發展不服衡,特別是有大批特別性的邊緣地帶,使得維護國家政令一統非常困難,不難形成處所與中心、處所與處所之間的決裂和斷裂。例如,“漢代的詔書從長安送至敦煌需求五十天”(23)。

 

其四,秦始皇統一中國后的經濟特徵。國家組織和管理需求相應的經濟才能。秦始皇統一中國,不是經濟有了衝破性發展的產物,而是戰爭的結果。秦始皇統一中國后,不僅國家規模擴年夜,並且重要依附國家這一特別的公共權力加以組織和管理,其管理本錢敏捷進步。可是,秦始皇統一中國后的經濟才能并沒有質的飛躍。相反,重要依托國家權力組織包養ptt和管理的體制為各種權力主體獲取私利供給了方便,國家吸取才能更強,與國家創富才能構成強烈反差。其后果是,財富創造者得不到再生產和正常生涯的需要條件,從而形成對國家權力的對抗,使國家在維護整體好處時面臨宏大的潛躲危機。

 

恰是基于以上緣由,秦始皇統一中國后,對超年夜規模國家若何進行有用的地區聯結,構成規范國家整體與部門、中心與處所關系的軌制,便成為一道火燒眉毛的嚴重難題。統一與決裂,一向伴隨著帝制國家的國家演變與管理過程,“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被視為中國歷史進程的一個規律。有學者甚至認為:“對中國而言,決裂、分治的時間是重要的,統一的時間長短常短暫的。”(24)權且不論這一觀點能否準確,但從秦始皇統一中國開始,便開始尋求合適的軌制以推進統一,防止決裂。

 

秦統一中國后,在關于若何組織和管理國家時有兩種意見:一是實行郡縣制,一是延續封建制。作為國家軌制,這兩種軌制基于兩種關系。郡縣制基于地區關系,封建制基于“血緣—地區”關系。郡縣制是國家按地區進行組織和管理。郡縣是一種地區單位。無論什么人,都存在于必定的地區單位中,國家通過政權組織將分歧地區的人聯結起來,并構成中心直接收轄下的國家整體。封建制是國家依照血緣關系分封與繼承地盤和國民。封地是一種“血緣—地區”單位,包含同姓諸侯國或異姓諸侯國。國家通過血緣性的封地,構成一個整體。“在周初健全的宗法制中,大批的精力號召感化,其主要性遠年夜于他個人的權力影響。所以,他們把宗法軌制包養故事跟政治軌制連為一體,在當時是最適合環境狀況的一種最有用的政治軌制。”(25)可是,“經過夏商周三代上千年的逐漸演變,包養sd地區關系開始在國家政治中日益主要……只不過當時的地區關系仍然受血緣關系的安排并服務于血緣關系罷了。”(26)由于戰國七雄中的秦統一中國,是經歷了長達數百年的戰爭而實現的,而諸侯國之間發生戰爭,就是因為聯系國家的整體與部門、中心與處所的血緣紐帶斷裂而形成的;長時間的戰爭,又進一個步長期包養驟割斷了血緣關系的紐帶。秦能夠統一中國,也恰是得力于強化地區關系,弱化血緣關系,構成強年夜的中心權力,進而具有了郡縣制的基礎。

 

中心集權與郡縣制是一體的。秦始皇統一中國后,將原來分布于諸侯國的權力集中于中心,并通過樹立服從中心王朝的處所體制行使對各處所的管轄權。“全國共苦戰斗不休,以有侯王。賴宗廟,全國初定,又復立國,是樹兵也,而求其寧息,豈不難哉!”是以,秦始包養網ppt皇理所當然地選擇了郡縣制,使其成為皇權中心集權體系的主要基石,“海內為郡縣,法則由一統包養網dcard”。(27)皇權中心年夜權獨攬,處所權力來自中心的授予并服從中心權力。“秦遂并兼四海,以為周制微弱,終為諸侯所喪,故不立尺土之封,分全國為郡縣。”(28)郡縣制代替分封制的本質,是在國家體制中以地區關系代替血緣關系,由部族國家變成邊境國家。(29)王亞南是以指出:“秦始皇及其以后的許多專制王朝,不把領土、領平易近交于其諸子元勳管理……而年夜權獨攬,對諸子元勳僅‘以公賦稅重賞賜之’,此似與周代年夜有區別。”(30)對于地區關系主導的帝制國家來說,實行郡縣制勢所必定。唐朝柳宗元高包養違法度評價了郡縣制對于帝制國家的意義:“秦有全國,裂都會而為之郡邑,廢侯衛而為之守宰,據全國之雄圖,都六合之下游,攝制四海,運于把握之中。”(31)

 

三、血緣關系延續下的封建制與自我封建化

 

秦始皇統一中國后,選擇郡縣制以實現超年夜規模國家的政治聯結是歷史的必定;但問題在于,由于秦始皇等待的二世、三世以致萬世的秦王朝,僅僅三世便遭滅亡,郡縣制也是以遭到質疑,傳統的封建制依然獲得必定水平的沿襲。毛澤東對此歸納綜合道:“假如說,秦以前的一個時代是諸侯割據稱雄的封建國家,那末,自秦始皇統一中國以后,就樹立了專制主義的中心集權的封建國家;同時,在某種水平上仍舊保存著封建割據的狀態。”(32)

 

為什么在實行郡縣制后還在某種水平上仍舊保存封建割據的狀態,從而構成軌制糾纏?對此,需求將其置于軌制背后的依賴關系以及國家進程的框架下加以剖析。

 

馬克思和恩格斯認為:“家庭開初是獨一的社會關系。”(33)梅因(H.J.S.Maine,1822-1888)則認為:“‘人’的一切關系都是被歸納綜合在‘家族’關系中的,把這種社會狀態作為歷史上的一個起點,從這一個起點開始,我們似乎是在不斷地向著一種新的社會次序狀態移動。”(34)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原始社會是人類的配合出發點,但當人類步進文明社會后,便因分歧的條件而構成分歧的路徑。在東方,“以血族團體為基礎的舊社會,由于新構成的各社會階級的沖突而被炸毀;代之而起的是組成為國家的新社會,而國家的基層單位已經不是血族團體,而是地區團體了”(35);“布衣的勝利炸毀了舊的血族軌制,并在它的廢墟下面樹立了國家”(36)。由于農業生產等歷史條件,中國在產生了以地區和財產關系為基礎的國家政權后,以血族團體為基礎的舊社會不僅沒有被炸毀,反而以新的地區的情勢保存和延續下來,使得中國的國家進程具有與東方分歧的路徑。

 

侯外廬通過比較后認為:“‘古典的現代’是從家族到私產再到國家,國家取代了家族;‘亞細亞的現代’是由家族到國家,國家混雜在家族里面,叫做‘社稷’。是以,前者是新陳代謝,新的沖破了舊的,這是反動的路線;后者卻是新陳糾葛,舊的拖住了新的,這是維新的路線。前者是人惟求新,器亦求新;后者卻是‘人惟求舊,器惟求新’。”“舊人就是被氏族血緣紐帶所束縛著的人。”(37)這意味著,“希臘、羅馬的國家完整沖破了家族血緣關系的束縛,家族與國家之間不存在結合的關系;而中國的國家仍處在家族血緣關系的束縛之中,家族與國家處于相結合的狀態”(38)。這種相結合的狀態,即是郡縣制與封建制構成歷史糾纏的主要緣由。

 

基于信賴的政治服從是維護國家統一的基礎條件。郡縣制基于地區關系,處所官員與中心更多的是好處關系,這種關系并不產生自然的政治信賴。封建制則基于血緣關系,這種血緣關系會產生一種自然的信賴和忠誠,并形塑出“一損俱損,一榮俱榮”的好處和命運配合體。“前人有言曰‘愛之欲其富,親之欲其貴’。故王者壃土建國,封立後輩,所以襃親親,序骨血,尊先祖,貴支體,廣同姓于全國也。是以形勢強而王室安。”(39)這在于“同姓同德,異姓異德”。在血緣關系紐帶下,牽一發動全身,中心王朝一旦有事,會有同姓處所諸侯主動加以維護。漢代班固是以高度評價封建制:“親親賢賢,褒表好事,關諸盛衰,深根固本,為不成拔者也。”(40)秦王朝的敏捷覆滅,相當水平在于中心缺少親戚諸侯處所的衛護。“後輩為匹夫,內亡骨血本根之輔,外亡尺土藩翼之衛。”(41)賈誼在總結秦朝滅亡時也說:“子嬰孤立無親,危弱無輔。”(42)恰是基于此,封建制在秦朝滅亡后再度抬頭。

 

漢朝樹立初,實行郡縣制與封建制并行,除王朝中心直接收轄的郡縣外,大批處所分封給異姓諸王。可是,漢初的“封建”與西周的“封包養app建”有了很年夜分歧。西周的封建是層級分封,周皇帝分封諸侯,諸侯再逐級往下分封,直至不成再分的社會基礎單位。而在漢初的封建制下,只是對必定地區的分封,必定地區之下未能再分。由于西周的分封與基于血緣關系的宗法制相聯系,由上一級的大批往下再分,但經過數百年的戰爭,過往的宗法軌制已被破壞,國人不再是模擬血緣關系的親人,而是基于地區關系的帝制國家統一的“黔黎”。在吳稼祥看來,“商鞅變法解構氏族之后,任何分封都不是在復制西周軌制,而是在重復戰國故事”(43)。帝制下的封建制:“是在天子直接統治的郡縣之外,由諸侯、列侯分治領地的軌制”(44),是以,與西周比擬,漢初的分封包養情婦至少為半封建制,即從中心與處所的關系來講,分封的處所歸屬于王,但分封處所內部并不是實行層級再分封,其管理形態與郡縣制類似。“這些王國的主要仕宦是漢朝廷調派往的,法則也是漢朝廷制訂的。”(45)

 

即便是半封建制,因處所權力過年夜而挑戰中心的事務很快演出,異姓王與中心關系敏捷決裂。因為,異姓王盡管在立國初被封為王,但在家全國的帝制下始終存在一種不平安感:天子既可以封王,也可以滅王,一切都在于條件和時間。這種不平安感,使得異姓王生涯在一種政治恐懼之中,并且手足無措,往往會做出令王朝中心更不安心的舉動,形成中心與處所關系的決裂。漢初,王朝中心與異姓王處所的蜜月時間不長,異姓王很快便逐一被殲滅。為漢朝獲得全國做出嚴重貢獻的韓信為此悲嘆:“狡兔逝世,良狗烹;高鳥盡,良弓躲;敵國破,謀臣亡。”(46)

 

王朝中心在殲滅異姓王的過程平分封同姓,以同姓王掌管處所。“高祖後輩同姓為王者九國,唯獨長沙異姓……何者?全國初定,骨血同姓少,故廣強庶孽,以鎮撫四海,用承衛皇帝也。”(47)封同姓為王,一則在于“家全國”的宗室共享,二則在于血緣關系畢竟有天然天生的信賴和親近的成分,三則中心比較省力,呂思勉評論說:“以一個當局之力統治全國,秦始皇是有此氣魄的,或亦可以說是有此私心,替全國廢除封建,漢高祖卻無有了。既猜疑異姓,就要年夜封同姓以自輔,于是隨著異姓諸侯的滅亡,而同姓諸國次序遞次樹立。”(48)這是因為,“宗法社會中,所信賴的,不是同姓,即是外戚”(49)。但漢高祖劉邦過高估計了血緣關系的感化,剛封吳王,便有悔意,嚴肅囑咐:“全國同姓為一家也,慎無反!”(50)很快,同姓王又成為新的危險。緣由在于,血緣關系也是靠不住的,也有一個由親到疏的演變過程,甚至因為好處交惡為仇。血緣關系既有強年夜的內聚力,也有相當的排他性。好處關系不僅會淡化基于血緣關系的信賴,還會形成隔閡。在好處眼前,最親近的人往往是最危險的人。正如秦王朝樹立之初主張實行郡縣制的李斯所說:“周文武所封後輩同姓甚眾,然后屬疏遠,相攻擊如仇讎,諸侯更相誅伐,周皇帝弗能制止。”秦始皇也表現:“全國共苦戰斗不休,以有侯王。”(51)

 

漢初同姓王與中心關系因血緣關系而結合,又因為好處關系而決裂。從地區關系看,全國整體是由各個處所部門構成的。處所權力主體實際把握和治理著當地。在郡縣制下,中心可以通過郡縣直接把握處所。郡縣無權改變國家軌制,處所官不克不及實施個人的政治主張。“郡邑不得正其制,守宰不得行其理。”(52)而在封建制下,處所權力主體對于分封的處所有較年夜的安排權,包含行政權、財政權,甚至軍事把持權,并因為可以世襲權力和財富而有自我膨脹的天性。“所謂王國,是從其領土的角度來考慮的,它們父子相傳;或許國與郡之間的最基礎區別就在這個方面;郡守大家的任期由中心當局委任。”(53)與此同時,封地有什么權力、義務并不清楚和嚴格規范,存在諸多含混性。“在‘封土而治’‘分地而食’的條件下,每個封建貴族都能把他安排下的領平易近、領土看為自給自足單位,這雖與初期較不發達的天然經濟形態相關聯,但每個自給體,都難免帶有離心的、獨立的傾向。”(54)“高祖有全國,三邊外畔;年夜國之王,雖稱蕃輔,臣節未盡。”(55)分封處所權力愈年夜,自立性和實力愈強,對于中心的威脅愈年夜。漢代“全國初定,郡國諸侯各務自拊循其平易近。吳有豫章郡銅山,濞則招致全國流亡者盜鑄錢,煮海水為鹽,以故無賦,國用富饒”(56),經濟實力強年夜后導致中心號令不動。“今年夜國專治異政,不稟京師,恐不成傳后。”(57)“一代代人的過往,各藩王同天子的親戚關系便日益疏遠,天子對于中心權力抓得越緊,藩屬對抗的傾向就越發強烈。”(58)但畢竟是同姓,在處理上與異姓王有所區別。王朝中心對于公開反水的同姓王采用的是公開壓制;除此之外,更多的是縮小分封處所組織,弱化分封處所權力,使之不具有挑戰中心的才能,形成處所對中心的依存。通過一系列舉措,與帝制中心集包養網評價權制相呼應的郡縣權要制由此確立。“劉邦恢復的封建制無法有用運作,而不得不回到郡縣制的歷史潮水中來。”(59)

 

但是,隨著漢朝滅亡,超年夜規模的中國出現了第一次長時間的決裂割據,封建制再次復活,西晉達到飛騰。其背后依然受關系疊加的安排。

 

長期以來,中國的國家組織和政權更迭重要依附血緣關系為基礎的血族團體。這是由原生的血緣關系天然構成的信賴和依賴決定的。在獲得國家政權后,統治者總是等待應用家族的氣力維護政權。“一來同是族人,看在祖宗的關系上,自當這般,才不負本家的情分。二來以流血得來的領土和國民,交與異族人往負責包養行情管理,實在不安心。惟有統一祖先的族人才幹安危與共,不至于有興趣外的激變。”(60)從西周的“封建親戚,以藩屏周”,到秦國統一進程中的分封制,再到漢初的分封同姓王,均是這般。“由于政治現實上必須有可依恃的氣力才幹應付危難,血緣以外又沒有發展出其他的替換品,是以仍只要乞助于血濃于水的親人。所以,盡管每個天子跟先帝所立的宗藩之間不難出現緊張關系,但也沒有辦法廢除封建制,而只好盡量把最親近的人(兒子、同父同母弟)立為宗藩,以樹立新的最靠得住的支撐力。”(61)這種傳統一向延續到西晉。

 

西晉是替換曹魏獲得政權的。曹魏政權的開創者曹操才能超強,但曹魏政權的延續非常短暫。在西晉統包養平台治者看來,這是因為缺少宗室藩屏的保證。王夫之在《讀通鑒論·晉武帝》中評論說:“魏之削諸侯者,疑同姓也。晉之授兵宗室以制全國者,疑全國也。“西晉建國之時,晉武帝分封二十七個同姓王,以郡為國;又年夜封異姓士族為公、侯、伯、子、男等爵位,他們也有封地,目標是想培養一個能夠藩屏帝室的皇族勢力。是以,賦予了宗室王很年夜的政治、軍事、財政權力,如可以裁撤州郡武備,可以在本身封國內自置軍隊,自行選用封國中文文官員,允許宗室王出鎮和參政、收取封國的租稅等。這么多權力,就是西周諸侯也不具備,實際上等于給了處所貴爵干預中心當局的權力。

 

晉武帝賦予分封宗室這般年夜的權力,顯然是過于信任血緣關系的氣力,信任基于血緣關系產生的自然信賴和權威。但是,血緣團體又有自然的自我擴張性。處所貴爵在實力不斷增長的過程中,也會有擴鼎力量甚至問鼎中心的等待。而當時的分封制也為這種等待供給了符合法規性。當中心權力足夠強年夜時,這種等待還只是一種意愿。一旦中心權力弱弱,這種等待便會轉化為行動。當作為外戚的皇后賈南風操縱中心年夜權時,這一等待終于轉化為行動。其結果則是因為爭奪中心權力而形成“八王之亂”,中國再次跌進決裂的深淵。

 

西晉封建制的掉敗,從最基礎上表白,封建制與皇權中心集權制這一國家最基礎軌制是水乳交融的。封建制是與宗法制相配套的軌制體系,焦點是血緣關系。郡縣制是與中心集權制相配套的,焦點是地區關系以及代表地區一切人的皇權中心。漢朝出現的封建制,實際上是嵌進到中心集權體制中的,與中心包養網心得體制具有自然的排擠性。從漢到晉,封建制不僅難以解決超年夜規模國家的政治聯結問題,反而形成的是決裂割據。在經歷了長時間的決裂割據后,國家進程又回到中心集權郡縣體制之下,再沒有出現正式的封建軌制了,只是保存著某些殘余形態,如明朝的分封藩王。

 

盡管作為正式軌制的封建制不復存在,郡縣制成為主流。但郡縣權要體制并不是絕對簡單地與皇權體制自動耦合的。“郡縣制并非獨自發揮感化的,而是在與國家政治、財政、處所社會、經濟變化等多種多樣的關系中得以發揮感化的。”(62)與封建制一樣,它同樣面臨著在全國整體與部門、中心與處所之間的權力資源分派問題,并有自我封建化的傾向。

 

西周實行封建制,處所諸侯擁有政治實體權力,即孟子所說:“諸侯之寶三:地盤、國民、政事。”(63)只是諸侯的這三寶,也成為日后對抗周全國、并進行兼并爭霸的實力。經過兼并戰爭,直至秦始皇統一中國,實行郡縣制,實際上是將原有處所諸侯權力集中于天子之手。在郡縣體制下,權力集中于中心,直接收轄郡縣,并通過郡縣直接收理國民,從而構成自上而下的“條條”關系。與此同時,中心必須依附郡縣處所行使權力,郡縣處所在必定的地區范圍行使治權,從而構成地區為基礎的“塊塊”關系。“條條”與“塊塊”之間,存在著權力資源的設置裝備擺設以及權力主體對執掌權力的自我認知。地區規模愈年夜,這一問題越凸起。

 

所謂自我封建化,是指郡縣處所官員受中心委托行使處所管轄權,但不受中心節制,成為不受中心統一政令節制的一方“土天子”,壟斷甚至世襲處所權力。它與封建制有所分歧。封建制是皇帝授土授平易近,具有符合法規性。而自我封建化,則是處所首腦應用中心的委托自行其是,將處所作為本身為所欲為的“土圍子”,形成下級官員和平易近眾對其人身依靠,直至權力家族化和世襲化,甚而反水中心。

 

自我封建化自郡縣制產生以來便已出現,只是水平分歧罷了。漢初承襲秦制,但郡守權力更年夜,擁有立法權。處所首腦可以自行選拔官員,下級絕對服從上級。這有助于發揮處所主動性,但又能夠形成處所官員對首腦的人身依靠。“行政長官就特別不難與屬吏樹立一種人身依靠關系,不難構成強固的關系網絡。”(64)東漢后期,作為一種特別時期產生的特別職位——刺史升格為執掌軍、政、平易近治理年夜權的處所最高行政長官——州牧。“領州牧者實力雄厚,握有軍、政、平易近、財、司法一方年夜權,威震朝廷,位置特崇……中心對州牧缺少有用把持,帶來了尾年夜不失落、處所抗令等問題,嚴重威脅著中心集權。”(65)“州地廣平易近眾,州牧有所憑借,起而對抗中心,中心難以應對。外重內輕,干弱枝強,所以刺史改牧乃是中心集權分化為處所割據的一種過程。”(66)

 

自我封建化形成的最凸起后果是,軍事權力對處所事務的安排。軍事權力是有組織的暴力,也是中心得以把持處所最強年夜的實力。年齡戰國時期,王制中心權威降落,諸侯國不受中心節制,主要緣由在于諸侯國執掌的軍權日益增年夜。在帝制下,盡管軍事權力為中心所執掌,但因為軍事需求,要分別為處所軍事首領所執掌和實際運用。“(漢)高祖平定全國后,令每個郡、國組織軍隊”,“郡守把握郡的軍事權”。(67)當這種權力一旦與處所行政權結合,便會形成處所實力急劇增年夜,并威脅著中心權力。最為典範的是唐朝的藩鎮叛亂形成軍閥割據,并導致唐朝滅亡。

 

四、為取代舊辦法所進行的頑強而長久的斗爭

 

一種軌制由天生到演變再到定型,并發揮其軌制效能,有一個過程。這在于軌制受關系的制約。可是,關系并不是固定不變的。人們會以本身的行動衝破舊的關系形式,尋求新的軌制。恩格斯在《家庭、公有制和國家的來源》一文中,確定了國家與氏族組織分歧的兩個標準,剖析了由氏族社會向國家組織轉變的雅典、羅馬、德意志三條分歧的途徑。他指出:“依照棲身地組織國平易近的辦法是一切國家配合的。是以,我們才覺得這種辦法很天然;可是我們已經看到,當它在雅典和羅馬能夠取代按血族來組織的舊辦法以前,曾經需求進行多么頑強而長久的斗爭。”(68)在中國,郡縣制作為一種國家軌制的確立到廣泛實行和最終確立,也經歷了頑強而長久的斗爭。

 

郡縣體制并不用然保證中心有用管轄處所。秦始皇統一中國實行郡縣制,是為了帝制國家長治久安。但在郡縣體制下,朝代依然屢次更迭,甚至發生了藩鎮動亂這樣的年夜事務。這不克不及不使人對郡縣體制提出質疑,甚至主張回歸封建制。為了回應這種質疑,唐朝的柳宗元寫下有名的《封建論》。在他看來,西周國家成敗均在封建制,秦朝滅亡在苛政而不在郡縣制。漢初實行封建制形成的惡果,證明秦以來實行郡縣制是正確的。唐朝出現政治亂象不在于州縣,而在于軍隊。封建制的結果是天子政令只能行于封國,不克不及把持諸侯王,無法及時改良封國管理狀況。相反,在郡縣制下,天子政令暢通于郡縣,直接把持守宰,可以及時改變郡縣管理狀況。只需善于把握軍隊,謹慎選用處所官員,便可以實現有用的國家管理。

 

柳宗元主張郡縣制,從最基礎上說,這一軌制與皇權為代表的中心集權體制是分歧的,而封建制與皇權體制卻是不相容的。唐朝的藩鎮動亂不是因為郡縣制,而恰好是自我封建化形成的,為了戰勝這種自我封建化,必須樹立起與縱橫集權相協調的郡縣體系。

 

所謂縱橫集權,表現在兩個方面:在中心,橫向集權于天子,縱向集權于中心;在處所,橫向分權于分歧機構和人員,縱向集權于中心。

 

郡縣制的常態運行,起首取決于中心有足夠的權威和才能,能夠有用把持處所。由此需求中心權力高度集中,假如政出多門,中心權力多元化,勢必形成處所無所適從,包養網單次或許處所僅僅服從中心某一權力主體,便無法實現統一的政治聯結。帝制國家之初,中心設立宰相,且有較年夜權力,此中包含人事權。漢武帝從中意識到相權的存在晦氣于中心權威的集中統一,屢次換相。自此至后,君權愈來愈強,相權愈來愈弱,直至廢除相制。這種專權,是中心集權以有用把持處所的需求。只要統一的中心權威,才幹增強中心對處所的把持才能。

 

郡縣制的常態運行,還取包養金額決于處所官員接收中心的管轄,服從中心的號令,缺少與中心對抗的才能。

 

其一,處所權力分立。包養網心得封建制的主要特征是封建處所軍政合一,處所擁有符合法規的軍事權甜心寶貝包養網。郡縣本質上是行政建制單位。在包養網VIP帝制國家晚期,由于歷史的延續,處所當局首腦擁有必定的軍事權力。之后,帝制國家盡力分化處所權力,防止處所權力中間化。在宋朝,處所行政與軍事權力分離。“兵權收歸中心之后,一切處所行政長官——知州、知縣等,儘管平易近,不論軍,至少協管駐軍訓練和后勤,軍隊調動權天子獨攬。”(69)皇權中心力圖通過橫向分權制衡來扼制處所氣力膨脹和自我封建化。

 

其二,加強中心自上而下的“條條”治理。隨著郡縣體系的完美,中心不斷強化自上而下的“條條”治理,處所官員由中心直接錄用。例如,“宋太祖錄用朝官知縣事,朝廷直接把持縣政權,從基層來減弱州鎮……宋朝中心的權力一向把持到縣一級,州鎮不克不及專橫了”(70)。由此可以做到“朝廷以一紙下郡縣,如身使臂,如臂使指”(71),而與中心直接錄用官員相配套的是官員錄用的科舉制的建構。“科舉制從最基礎上解決了漢魏時期處所士族豪強通過選才任官弄權于處所包養感情的問題,從此以后,士人對處所長官的依靠被割斷了,‘士為良知者逝世’的俠義使得進仕者竭智盡心以報主恩,皇權在無形之中獲得了極年夜的加強。”(72)宋朝的“強干弱枝”是中心集權體制最為抽像的表達,目標是達到“全國一家,中國一人”(73)。

 

其三,加強對處所權力的監督。在封建制下,中心對處所缺少監督,更多的只是一種品德約束。伴隨郡縣制的樹立,中心對處所的直接監督便產生了,專門設立了中心監督處所的機構和職位。“秦和西漢初期,在郡置監御史,作為中心在處所上的線人。”(74)隨著帝制體系的發展,中心對處所的監督日益發達。除了常規的機構監督外,中心大批委派官員到處所巡視。漢武帝錄用十三名刺史,“他們直接對中心當局負責,每一個刺史負責視察帝國中包含一批郡和國的指定的區域。他們調查天子的當局運轉的情況,假如發現壓迫、無能或許貪污的證據,就直接上報”(75)。唐初,“為了加強對處所的監控,就有了按道遣使出巡之制”(76)。明代有巡按,“巡按不單權重,具有較年夜的威懾感化,並且所察極為廣泛,幾乎無事不成過問”(77)。明代天子還設立東廠、西廠這樣的特務機構用以監督處所。

 

其四,強化處所官員的流動性,實行異地為官。隨著處所官員因長期任職產生的自我封建化,中心開始強化處所官員的流動性,實行異地為官,當地人不得在當地為官。唐初,“不許處所官員任職于客籍地點的州,家族紐帶和個人聯系會影響他們對朝廷的忠誠。他們也被按期調離,以避免構成本身的新處所勢力”(78)。“宋代官職,從中心到處所都是以兼領為主,州縣三年一輪。”(79)

 

其五,調整行政區劃建制,弱化處所實力。中心除了將最信賴的人委派到主要處所以外,還調整地區行政區劃建制,避免處所實力過強形成對中心的威脅。“漢郡八九十,形錯諸侯間,犬牙相臨,秉其陋塞天時,疆本干弱枝葉之勢。”(80)元朝構成的省制,外行政區劃上,許多省份與其他省份在地區上構成犬牙交錯、相互制衡形態,同時貧富搭配。“秦漢以來,處所行政區劃年夜多依山水地形的天然界線或歷史傳統等原因來確定,而自元代始,行省區劃不吝打破天然地輿界線,不顧區域經濟聯系的需求,人為地形成犬牙交錯局勢……這些特別的辦法與建制均旨在盡力扼制處所獨立的能夠,使處所氣力在層層阻礙與彼此制約中無法稍越雷池。”(81)

 

到明清,中國的郡縣體系日益完美。一方面是中心權力高度集中于天子,另一方面是處所權力高度集中于中心,由此實現了超年夜規模國家有用的政治聯結。中國再未發生漢、唐末年那樣的年夜決裂。可是,高度集權的郡縣體制也存在諸多問題。郡縣制集權,并紛歧定保證地區年夜國有用的政包養一個月治聯結。柳宗元對郡縣制的論斷有必定的單方面性。他雖留意到郡縣制是與帝制相結合的,是以再實行封建制已不成能,但沒有也不成能指出帝制的弊病。在帝制下,最高權力假如發生問題,郡縣制只會助力,而起不到限制感化。柳宗元既指出了封建制“私其衛于子孫”的實質,強調帝制才是“公全國”——不是一家之全國,而是邊境范圍內一切人的全國,實行郡縣制勢所必定;也看出了秦朝實行郡縣制的私心,“其情,私也,私其一己之威也,私其盡臣畜于我也”(82),只是沒有將郡縣制與帝制的私心聯系起來。例如,天子決策掉誤,甚至奉行虐政,郡縣制不僅發揮不了限制性感化,反而會縮小決策掉誤和虐政。“秦始皇使中心當局過于集權,上層領導的一個掉敗立即會影響全局。”(83)這在于郡縣制的主要特點是“唯上”,只是行政權力的集裝器,是“制”而不是“政”。“政”假如有誤,“制”只是共同,而不是限制。是以,郡縣制與封建制一樣,有其長處,也有其弊病。郡縣制越是趨于高度集權,其弊病越是明顯。在高度集權體制下,“唯命是從則比較平安,培養易于扼殺下層的主動性”(84)。正如錢穆在評價郡縣制所說:“自漢迄唐,就已有過于集權之勢。到宋、明、清三朝,尤其是慢慢集權,結果使處所政治一天六合式微。”(85)在宋代,處所“一兵之籍,一財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馬之”(86);而處所氣力則顯得非常空虛,乃至“敵至一州,則破一州;至一縣,則破一縣”(87)。“‘皇帝’通過過度的中心集權親自管理‘全國’,既分歧理,也不成能,引發了極其負面的客觀後果。”(88)由此有了對郡縣制的審視,并試圖改變郡縣制弊病的構想。

 

唐代初期,便有官員提出,“把封建分權軌制與州縣集權軌制嫁接起來,由諸王世襲處所守令,由朝廷包養網單次選用其治下的仕宦,史稱‘世封刺史’軌制。貞觀五年十一月,太宗下韶,厘定世封刺史名單和軌制”(89)。宋代的朱熹認為,封建制的短期包養優點是:“最基礎較固,國家可恃”;“君平易近之情相親,可以久安而無患”;“不以全國為己私,分與親賢共理”。其缺點是:“若封建非其人,且是世世相繼。”而郡縣制的缺點是,郡縣長官“一二年輒易,雖有賢者,善政亦做不成”,故“君平易近不親”。(90)他也認為,在尊君卑臣的帝制下,封建已不成行,是以主張將“封建”雜建于郡縣之間,將政與制結合起來。

 

明清時期,黃宗羲對封建制與郡縣制作了比較,認為“封建之弊,強弱吞并,皇帝之政教有所不加;郡縣之弊,疆場之害苦無已時”(91)。為此,他主張加強對郡縣官員的監督。顧炎武則對郡縣制進行了大批專門的論述。在他看來,“封建之台灣包養網掉,其專鄙人;郡縣之掉,其專在上”,主張“寓封建之意于郡縣”。(92)這里所說的“封建”只是一個名義,實質是將封建的某些長處引進到郡縣體制中,以剷除郡縣制所具備的權要集權和腐敗的弊病,實行分權分治。“他所講的封建,卻并不是要‘特權’,只是要‘分權’。中心早把權分給與處所,中心垮了,處所還可有辦法。”(93)郡縣權要不僅要對上負責,也要對下負責。

 

其實,在“封建制”“郡縣制”的特徵和利害背后,還遭到血緣關系和地區關系的安排。從地區關系看,郡縣制不成取代,帝制時期已不成能再回到封建制了。但郡縣制“專在上”形成“君平易近不親”,又不如封建制,只是這種特點恰好是與高度集權的帝制相共同的。郡縣制解決了超年夜規模國家的行政聯結,而沒有也不成能解決有用的政治聯結問題,因為那已超越郡縣制自己的效能了。在帝制體系下,國家權力要將廣闊地區內的分歧人群實行有用的政治聯系,焦點是帝制,是天子將全國作為“公全國”而不是“家全國”,是“圣上”時時處處賢明,而這是帝制不成能做到的。郡縣制只不過是帝制體系下的處所行政軌制,是服從于高度集權的帝制的。不改變高度集權的帝制,郡縣制“專在上”的問題也很難改變。所以,試圖將“封建分權軌制”與“郡縣集權軌制”嫁接起來的設想是注定難以實現的。例如,唐代初期已準備實行的“世封刺史”,后因連擬定的刺史都感覺為難而不了了之,這是時代所限,而非人力所及。

 

只要到了中華國民共和國樹立之后,創造了全新的關系形式,以政黨為焦點實行超年夜規模國家的政治聯結,才使國家管理躍升到新的高度。可是,面對新的全球關系,這種政治聯結也面臨諸多挑戰,需求通過國家管理體系與管理才能現代化的頑強而長久的斗爭,才幹應對挑戰。

 

注釋:
 
①[德]恩格斯:“家庭、公有制和國家的來源”,《馬克思恩格斯選集》(北京:國民出書社,1995),第4卷,第170頁。
 
②③瞿同祖:《中國封建社會》(上海:上海國民出書社,2005),第166、165頁。
 
④[唐]柳宗元:“封建論”,《柳河東集》(上海:上海國民出書社,1974),第46頁。
 
⑤[日]鶴間和幸:《始天子的遺產:秦漢帝國》(桂林:廣西師范年夜學出書社,2014),馬彪譯,第462頁。
 
⑥朱春榮:“中唐封建說”,《齊齊哈爾師范學院學報》2(1988):64-67。作者這里所說的“封建”,指的只是社會形態,但唐朝作為現代社會的一個主要分期界線,則有廣泛影響。
 
⑦[德]黑格爾:《歷史哲學》(北京:商務印書館,2007),王造時譯,第83頁。
 
⑧[德]馬克思:“摩塞爾記者的辯護”,《馬克思恩格斯選集》(北京:國民出書社,1956),第1卷,第216頁。
 
⑨[德]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識形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北京:國民出書社,1960),第3卷,第378頁。
 
⑩徐勇:《關系中的國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書社,2019),第1卷。
 
(11)[德]恩格斯:“家庭、公有制和國家的來源”,《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15頁。
 
(12)(13)[美]劉易斯·亨利·摩爾根:《現代社會》(北京:商務印書館,1977),楊東莼、馬雍、馬巨譯,上冊,第6、7頁。
 
(14)[德]馬克思:“不列顛在印度的統治”,《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762-763頁。
 
(15)(16)[美]劉易斯·亨利·摩爾根:《現代社會》,上冊,第234、273頁。
 
(17)(19)[德]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677、678頁。
 
(18)(21)金觀濤、劉青峰:《興盛與危機:論中國社會超穩定結構》(北京:法令出書社,2011),第24、36頁。
 
(20)費孝通:《鄉土中國 生養軌制》(北京:北京年夜學出書社,1998),第63頁。
 
(22)(23)[日]鶴間和幸:《始天子的遺產:秦漢帝國》,第62、46頁。
 
(24)葛劍雄:《統一與決裂——中國歷史的啟示》(北京:商務印書館,2013),第83頁。
 
(25)管東貴:《從宗法封建制到天子郡縣制的演變——以血緣解紐為脈絡》(北京:中華書局,2010),第151頁。
 
(26)(29)劉文瑞:《中國現代政治軌制:處所體制與權要軌制》(北京:中國書籍出書社,2018),第6、10頁。
 
(27)[漢]司馬遷:《史記·秦始皇本紀》(北京:中華書局,1982),第239頁。
 
(28)[漢]班固:《漢書·地輿志》(北京:中華書局,1962),第1542頁。
 
(30)王亞南:《中國權要政治研討》(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第45頁。
 
(31)包養俱樂部[唐]柳宗元:“封建論”,《柳河東集》,第43頁。
 
(32)毛澤東:“中國反動和中國共產黨”,《毛澤東選集》(北京:國民出書社,1991),第2卷,第624頁。
 
(33)[德]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識形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80頁。
 
(34)[英]梅因:《現代法》(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沈景一譯,第96頁。
 
(35)(36)[德]恩格斯:“家庭、公有制和國家的來源”,《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4、169頁。
 
(37)侯外廬、趙紀彬、杜國庠:《中國思惟通史》(北京:國民出書社,1957),第1卷,第11-12、16頁。
 
(38)岳慶平:《中國的家與國》(長春:吉林文史出書社,1990),第42頁。
 
(39)[漢]司馬遷:《史記·三王世家》,第386-387頁。
 
(40)(41)[漢]班固:《漢書·諸侯王表》,第391、393頁。
 
(42)[漢]賈誼:“過秦下”,《賈誼集校注》(天津:天津古籍出書社,2010),王洲明、徐超校注,第13頁。
 
(43)吳稼祥:《公全國:多中間管理與雙主體法權》(桂林:廣西師范年夜學出書社,2013),第247頁。
 
(44)[日]鶴間和幸:《始天子的遺產:秦漢帝國》,第462頁。
 
(45)范文瀾:《中國通史》(北京:國民出書社,2015),第2冊,第44頁。
 
(46)[漢]司馬遷:《史記·淮陰侯列傳》,第553頁。
 
(47)[漢]司馬遷:《史記·漢興以來諸侯王年表序》,第115頁。
 
(48)(49)呂思勉:《中國通史》(上海:上海國民出書社,2015),第303、304頁。
 
(50)[漢]司馬遷:《史記·吳王濞列傳》,第615頁。
 
(51)[漢]司馬遷:《史記·秦始皇本紀》,第239頁。
 
(52)[唐]柳宗元:“封建論”,《柳河東集》,第45頁。
 
(53)[英]崔瑞德、魯唯一:《劍橋中國秦漢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書社,1992),楊品泉等譯,第509頁。
 
(54)王亞南:《中國權要政治研討》,第46頁。
 
(55)[漢]司馬遷:《史記·律書》,第135頁。
 
(56)[漢]司馬遷:《史記·吳王濞列傳》,第615頁。
 
(57)[漢]司馬遷:《史記·禮書》,第121頁。
 
(58)[德]羅包養甜心曼·赫爾佐克:《現代的國家——來源和統治情勢》(北京:北京年夜學出書社,1998),趙蓉恒譯,第266頁。
 
(59)(60)管東貴:《從宗法封建制到天子郡縣制的演變——以血緣解紐為脈絡》,第164、111頁。
 
(61)瞿同祖:《中國封建社會》,第31-32頁。
 
(62)(67)[日]紙屋正和:《漢代郡縣制的展開》(上海:復旦年夜學出書社,2016),朱海濱譯,第17-18、83頁。
 
(63)《孟子·盡心下》(北京:中華書局,2006)。
 
(64)白鋼:《中國政治軌制史》(天津:天津國民出書社,2016),上卷,第236頁。
 
(65)劉文瑞:《中國現代政治軌制——處所體制與權要軌制》,第20頁。
 
(66)薩孟武:《中國社會政治史(先秦秦漢卷)》(北京:生涯·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8),第488頁。
 
(68)《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71頁。
 
(69)吳稼祥:《公全國:多中間管理與雙主體法權》,第264頁。
 
(70)范文瀾:《中國通史》,第5冊,第25-26頁。
 
(71)[明]陳邦瞻:《宋史紀事本末》(北京:中華書局,2015),卷2。
 
(72)孫季萍、馮勇:《中國傳統權要政治中的權力制約機制》(北京: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0),第202頁。
 
(73)王宇:“從‘強干弱枝’到‘全國一家’:論宋人對中心集權制批評的深化”,《政治學研討》3(2018):94-102。
 
(74)白鋼:《中國政治軌制史》,上卷,第238頁。
 
(75)[英]崔瑞德、魯唯一:《劍橋中國秦漢史》,第173頁。
 
(76)(77)(79)劉文瑞:《中國現代政治軌制:處所體制與權要軌制》,第57、92、84頁。
 
(包養一個月價錢78)[美]陸威儀:《世界性的帝國:唐朝》(北京:中信出書社,2016),張曉東,馮世明譯,第64頁。
 
(80)[唐]柳宗元:“封建論”,《柳河東集》,第46頁。
 
(81)孫季萍、馮勇:《中國傳統權要政治中的權力制約機制》(北京: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0),第181頁。
 
(82)[唐]柳宗元:“封建論”,《柳河東集》,第46頁。
 
(83)[美]費正清、賴肖爾:《中國:傳統與變革》(南京:江蘇國民出書社,1992),陳仲丹、潘興明、龐朝陽譯,第61頁。
 
(84)[美]費正清:《american和中國》(北京:世界知識出書社,1999),張理京譯,第105頁。
 
(85)(93)錢穆:《中國歷代政治得掉》(北京:九州島出書社,2012),第167、168-169頁。
 
(86)[宋]葉適:“始論”,《葉適集·水心文集》(北京:中華書局,1961),卷4。
 
(87)[元]脫脫等:《宋史·文天祥傳》(北京:中華書局,1977),卷177。
 
(88)王宇:“從‘強干弱枝’到‘全國一家’:論宋人對中心集權制批評的深化”,《政治學研討》3(2018):94-102。
 
(89)吳稼祥:《公全國:多中間管理與雙主體法權》,第252頁。
 
(90)[宋]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北京:中華書局,1986),卷108。
 
(91)[清]黃宗羲:“方鎮”,《黃宗羲選集》(杭州:浙江古籍出書社,1985),第1冊,第22頁。
 
(92)[清]顧炎武:“郡縣論一”,《亭林師長教師遺書匯輯(四)》(南京:鳳凰出書社,2011),第25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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