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劉芳 通信員 王建鵬 謝和中)一男人無聊上彀時,偶爾看到網上租房信息中有一位密斯宣佈瞭一套年夜平米的屋子的租賃信息,便抄下對方手機號碼,而且給對方發信息“求包養”。他的這一行動並沒有讓其如願求到“包養”,反而被對方不符合法令拘禁。昨日,記者從賽罕區法院懂得到,該院一審訊決,因犯不符合法令拘禁罪,4名涉案職員中3名被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1年;1名免於刑事處分。
據懂得,2012年6月14日,賽罕區公循分局接到報警,報案人稱其工友郭某某被幾名生疏人帶走。接到報警後,賽罕區公循分局平易近警當即睜開偵察。在偵察經過歷程中,警方再次接到報案人德律風,稱他被帶走的工友已被開釋。固然受益人已被開釋,但警方並沒有廢棄對該起不符合法令拘禁案件停止偵察。
顛末平易近警的摸排、訪問,發明小梅(假名)、邵軍(假名)、強子(假名)、東子(假名)有嚴重嫌疑。隨後,幾名涉案職員陸續回案。據懂得,2012年6月14日15時許,受益人郭某某上彀時偶爾見看到網上租房信息中有一位密斯宣佈招租信息。固然他最基礎不熟悉對方,但僅憑著這條招租信息,郭某某想入非非地感到,這個女人應當很有錢。於是,他年夜著膽量給對方發送短信——“你包養我吧”。忽然直接到莫名其妙的短信,機主小梅先是很希奇,後又陸續接到郭某某發來的黃色短信。很是生氣的小梅將本身被“騷擾”的工作告知瞭東子、邵軍、強子三人。當日20時許,經由過程德律風,小梅將郭某某約出來會晤,後小梅等四人用車將郭某某拉到野外並對其毆打,直至越日清晨才將被害人郭某某開釋。
庭審時代,法院以為,四原告人不符合法令褫奪別人人身不受拘束,且具有毆打情節,其行動組成不符合法令拘禁罪。根據《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法院判決3名原告人因犯不符合法令拘禁罪,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一年。此中一人因犯法情節較輕,免予刑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