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電視的源由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於1993年正式確定發展數位高畫質電視,但在前期無法確定數位格式的情況下,交由AT&T、GI、MIT、Philips、Thomson、Zenith……組織聯合協議,共同主導出「ATSC(Advanced Television Systems Committee)數位高畫質電視系統」,並且邀集約140家相關廠商、研究單位、工商協會籌組ATSC委員會,進一步推展統一化的數位電視格式;包括美國、加拿大、阿根廷、南韓……國家皆採用這種ATSC系統。

在此同時,歐洲15國另創了「DVB-T(Digital Video Broadcasting-Terrestrial)數位廣播系統」,並於1997年通過歐洲電訊標準協會ETSI審查批准,1998年逐步實行,包括澳洲、紐西蘭、印度、新加坡……國家皆使用此系統。

我國在2001年正式確認數位電視廣播系統採用歐規的DVB-T,為什麼呢?因為DVB-T規格每一頻道頻寬為6MHz,在此頻寬內可同時傳送數個節目頻道,實用功能強大;另外,DVB-T的COFDM無線傳輸技術,可對應車輛移動環境或室內天線的接收,在台灣這種地形複雜的地方使用格外適合!

經濟部早在1992年就已經開始關注高畫質電視、數位電視的發展動向,而在1997年行政院暨多部門舉辦的「數位電視廣播發展推動會議」中,架構出國內的數位電視發展流程,其規範是1999年6月開始試播,2001年正式開播,遠程計劃則是到2006年1月1日全面停止類比電視頻道分配,正式走入數位電視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