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公交與私企老板吳某某結合坑害公交員工

我已經是公交三公司67路車駕駛員現曾經去職,2018年11月,十堰市都會公交加團公司各站務室下發瞭一個《關於真摯約請介入“尚車出行”網約車運營的通知佈告》文件,通知佈告內在的事務說十堰公交和“尚車出行”網約車公司造成“策略同盟”,擬在團體公司范圍內公然招募一批網約車駕駛員,通常介入“尚車出行”網約車從業運營的團體公司職工勞動關系仍保存在原單元,職工成分不變,願延續可歸原職位事業。2018年11月尾,相干引導又在公交加團位於重慶路上的公司年夜樓內,召開動向職工介入網約車運營的招募會,會中又細講瞭一起配合方法,第一種模式便是購車模式,由介入網約車運營的公交職工出資160900元給尚車出行公司,再由尚車出行公司賣力購車,打點相干證件,並經營,運營期間,每月尚車出行公司定時給出資者2000的合股運營收益,員工小我私家社保由“尚車出行”每月轉賬於公交公司財政,滿三年後(36個月)再由尚車公司一次性返還給出資者139800元錢後,一起配合到此收場。第二種模式是向對方提供司機模式,由尚車出行公司提供車輛,團體公司的職工交納一萬元押金後,賣力開車實現體系派給司機的單量,每月固定給尚車出行公司交納必定的治理費後,其餘收人回小我私家一切。
  因為第一份通知佈告對介入尚車出行的團體公司職工報名限定門檻太高(後勤職員,至公交駕駛員工齡滿15年),招致第一批簽約的人百里挑一,我熟悉的人中隻有駕駛員陳某濤、李某國、羅某、王某紅第一批簽瞭約統共不凌駕十小我私家,由於我工齡不滿15年(隻有七年),以是第一批名單中沒有我.直到2019年1月,站務室又下發瞭約請介入尚車出行網約車運營的通知佈告,此次通知佈告放松瞭介入者的前提,說白瞭便是隻要想餐與加入的職工都可以報名,年後我便在陳某濤的率領下,往瞭尚車公司徵詢相干事宜,於2019年 2月 28 日跟尚車公司簽署瞭《購車合股運營合同》.並用手機向尚車出行公司的公司賬戶轉瞭169800元錢。我與尚車簽定合同後,十堰公交人力資本部又以各類理由拒不讓我從公司以尚車合股人的成分脫離公交,後我逼不得已與2019年6月中旬告退(因其時我面對的情形是媳婦行將臨產,而我老娘又癱瘓多年,本想借著此次的機遇可以暫時在傢照料孩子和老娘,等小孩三年後上幼兒園正好跟尚車公司的合同到期,就可以再歸公交公司上班)。“尚車出行”收到我的出資款後並沒有購車,運營幾月後便不再付出我的小我私家收益。到今朝為止,我已經由過程法令步伐告狀“尚車出行”法人吳某某,法院固然判斷吳某某在一年內分2次把購車款16萬付出給我,但是直到此刻法院判斷的最初還款刻日曾經凌駕瞭泰半年瞭,原告吳某某拒不執行法院的裁定,到今朝為止一分錢沒有還.《泰半年前曾經申請強制履行瞭,但是到此刻也沒有個成果,我也隻能在多個部分之間往返維權,而原告呢仍舊灑脫的在外面做著他的買賣(註:原告吳某某往年9月17日用他支屬吳某噴鼻的名義在萬達超市門口對面開瞭個享24小時智能便當店,另有據經偵部分的警員說十堰多傢24小時便當店都他的,比來吳某某又有新店要倒閉詳細地位其時也沒聽的清晰),像他這種名下財富曾經轉移,法院也以查不到財富為由終止瞭對他的強制履行,咱們又能拿他怎麼辦呢?》
  在這裡,我想問下十堰都會公交的列位引導,當初你們跟這種欺騙公司一起配合時豈非不需求審查的嗎?他如許的小公司,既沒有幾多資產,也沒有什麼像樣的門面,是怎麼傍上像你們如許的被稱為十堰文化之窗的國有企業的?實在其時哪怕有一個引導長個心眼,用本日頭條搜下吳某某就能了解此人名下的多個公司都存在著風險的。也怪咱們,其時便是憑著對公交公司的信賴,想著公交公司既然能跟他一起配合,這個事變應當靠譜,一切就這麼等閒的投瞭資。最令我生氣的是,其時公交公司既然下瞭文件,為什麼當我跟尚車公司簽完合同付完錢後,申請下車時,你們就到處卡我啊,我其時跟另一個申請下車的駕駛員一路到某引導辦公司申請下車時,阿誰引導卻說假如一線駕駛員都往跑網約車,那誰還開公交啊,我倒要問問,既然你們這麼想,當初為什麼要下發文件讓咱們往搞這個事?等錢交瞭後來,你卻又跟我說這?另有,我傢裡的難題實在隊裡都了解,要不是孩子就要誕生沒人帶,老娘又癱瘓沉痾多年,身材越來越差(我老娘也於2019年10月27日往世),我會閑瞭沒事幹往下車搞網約車嗎?說真話,投資16萬三年得51000元利錢也不算高,在公交公司安平穩穩開個車欠好嗎?公交公司規則嚴正,我總不克不及三天兩端的由於照料小孩和老娘的事變跟公司告假吧?以是說其時有那麼個機遇下車對我而言是何等難得,其時我哀告那位引導,望在我傢那麼難題的份上就讓我下車吧,但是換來的倒是“公交公司那麼多難題的職工,我憑什麼幫你啊,你又沒給我什麼利益”就這麼一句寒寒的話,徹底擊碎瞭我全部但願,我在公交公司默默貢獻瞭七年的時光,說長也不長,說短也不短,到頭來卻換來這麼一句話,真是令人心冷,以是在孩子誕生十多天後在公司多次敦促下,我才往公司打點瞭去職手續。
  我感到事變成長到如今這種田地,公交公司是否應當負擔一下本身應負的責任?究竟你跟尚車公司一起配合不假(我手上有其時公司下發的一份文件的照片)這件事從某種角度來說,公交公司也是受益者,被吳某某這種lier蒙蔽瞭雙眼,致使自體態象也遭到瞭傷害損失,以是我不要求公交公司替吳某某付出欠款,可是你最最少要讓公司的法務部分幫咱們這些受益者掌管合理吧?究竟要不是當初公交公司跟尚車出行公司一起配合的話,就不會有咱們這些公交公司的職工上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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